(2017)鲁039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修信、刘汉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修信,刘汉涛,韩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杨修信,男,1946年10月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刘汉涛,男,1955年9月生,汉族,住山东省。被执行人:韩爱华,女,1971年5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杨修信与刘汉涛、韩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9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36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汉涛、韩爱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修信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修信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9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