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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邱菊与被告蒋云彬、高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菊,蒋云彬,高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263号原告:邱菊,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蒋云彬,男,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身份证号码。被告:高小英,女,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菊与被告蒋云彬、高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邱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1元,由原告邱菊承担1000元,退还原告邱菊12851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玲人民陪审员 先 进人民陪审员 伍先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