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3508苏州仁智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昆山诚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仁智信新材料有限公司,昆山诚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3508号原告:苏州仁智信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宋家港路388号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18721089。法定代表人:年介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红,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诚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红星路33号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5833890B。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仁智信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诚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仁智信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仁智信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华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