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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5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楚彩霞与郑里宁、丁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彩霞,郑里宁,丁辉峰,楚红军,宋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5420号原告:楚彩霞,女,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鸿宇、王尧,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里宁,女,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丁辉峰,又名丁慧峰,男,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楚红军,男,196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宋怀军,男,成年,汉族,住荥阳市。原告楚彩霞与被告郑里宁、丁慧峰、楚红军、宋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乔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