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390毛晓明与无锡市金晨型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晓明,无锡市金晨型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毛晓明,男,1974年3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无锡市金晨型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819267-1,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法定代表人严旖旎,无锡市金晨型钢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毛晓明与无锡市金晨型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毛晓明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代理审判员 尤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