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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鹏与乌鲁木齐建力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乌鲁木齐健力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619号原告:杨鹏,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号**号楼*单元***号。被告:乌鲁木齐健力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南路50号。原告杨鹏与被告乌鲁木齐健力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杨鹏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鹏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穆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