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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2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四海纵横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2财保18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四海纵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昆仑路北一巷349号5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韩四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江苏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海新天地22幢。(现住乌鲁木齐市苏州路新洲城市花园瑞景苑16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杨龙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四海纵横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鸿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369915.26元,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四海纵横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用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价值7369915.2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鲁木齐市四海纵横工贸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鸿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的工程款7369915.26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鲁木齐市四海纵横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摆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雅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