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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8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进、郭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进,郭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8刑初115号公诉机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进,绰号阿捏,男,1986年10月18日生,哈尼族,小学五年级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捕前住澜沧县。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被告人郭华,男,1989年3月10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5日被西双版纳自治州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13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8月28日被逮捕。捕前住澜沧县。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澜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华、郭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源润、代理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进、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郭进单独实施盗窃的事实(1)2013年9月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交易市场大门口下面的手机城门口,将被害人左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2100元人民币的黑色金城铃木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卖给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坡头老寨的赵某2,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赵某2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将摩托车发还被害人左某。(2)2014年11月11日13时至13时19分许,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城勐朗大街农村信用社前面,将被害人石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7313元人民币的黄色本田牌WH125T—5型二轮摩托盗走,并将摩托车卖给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坡头新寨的赵某3,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赵某3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石某。(3)2014年7月13日16时许至22时之间,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城大兴量贩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6533元人民币的黄色本田牌SDH110-16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骑至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梁子下寨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黄某1我,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黄某1我家中查获该辆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李某1。(4)2015年6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政府门口对面的英姿服装店门口,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3705元人民币的银灰色圣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骑至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大路新寨卖给黄开连,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黄开连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李某2。(5)2014年11月7日16时至17时许,被告人郭进与龙某1(另案处理,已判决。)一同在澜沧县幼儿园门口,将被害人李某3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5250元人民币的红黑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卖给酒井乡酒房村坡头新寨的张某3,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张某3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李某3。(6)2014年11月20日6时至7时许,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城农场路检察院(老街农贸市场隔壁,现已拆迁。)门口,将被害人刘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5040元人民币的红色大阳牌DY150-5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卖给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坡头新寨的张啊买,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张啊买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刘某1。(7)2015年6月18日早晨8时至8时20分许,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勐朗镇幼儿园门口,将被害人周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4180元人民币的橘红色本田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为张某6)盗走,并将摩托车骑去卖给澜沧县酒井乡税房村南坑上寨的赵扎来,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赵扎来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摩托车失主张某6。(8)2011年10月13日21时至次日8时期间,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铅矿住宿区33栋105号楼下,将被害人赛寿安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4275元人民币的蓝色金某铃木牌SJ110-E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卖给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坡头新寨的张啊图,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张啊图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摩托车失主赛寿安。(9)2015年一天早上10时许,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佛房路澜沧花香花店前面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姜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4116元的本田牌100型黑色小摩托车盗走,并卖给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坡头老寨的钟江明。(10)2015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交易市场对面韩城攻略门口前面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陈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1500元人民币的黑色金某铃木小摩托车盗走,并骑至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坡头老寨龙某3的老岳父家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龙某3,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龙某3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将摩托车发还被害人陈某。(11)2014年8月8日晚,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佛房河畔嘉士伯门口将被害人佘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4200元人民币的黑色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盗走,并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酒井乡勐根村老达堡寨的李某4,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4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12)2012年2月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郭进在县客运站背后烟草专卖局旁边一栋住宿楼门口处,将被害人韩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4746元人民币的绿色轻骑铃木二轮摩托车盗走,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郭进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13)2016年4月9日14时至次日凌晨2时期间,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一中旁行者部落门口将被害人罗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6783元人民币的黄色本田五羊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卖给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坡头新寨的赵某5,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赵某4(赵某5的父亲)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将摩托车发还被害人罗某1。(14)2011年3月14日20点至23点期间,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人事局后面老招待所住宿区楼下将被害人云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4225元人民币的黑色铃木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卖给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坡头新寨的龙某2,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龙某2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15)2013年10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政府对面皇冠蛋糕店门口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张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6417元人民币的黑色金某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J×××××,2012年12月7000多元购买,发动机号VWB6100012)盗走,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郭进家中查获该被盗摩托车的车牌照(云J×××××)。二、被告人郭进与被告人郭华共同实施的盗窃事实2015年4月16日晚22时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郭进与被告人郭华在澜沧县建设银行侧面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魏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8358元人民币的白色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卖给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坡头老寨的龙某4,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龙某4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将摩托车发还被害人魏某。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郭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与他人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华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进在四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对被告人郭华在一年零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郭进、郭华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适用法律均表示无异议。但被告人郭进以卖给李某4的摩托车是帮一个叫“小黄某4”的人卖的提出辩解;被告人郭华以事前并不知道郭进叫其去盗窃摩托车为由提出辩解。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郭进单独实施盗窃的事实(1)2011年3月14日20时至23时期间,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人事局后面老招待所住宿区楼下将被害人云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4225元人民币的黑色铃木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卖给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坡头新寨的龙某2,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龙某2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2)2011年10月13日21时至次日8时期间,被告人郭进在澜沧铅矿住宿区33栋105号楼下,将被害人赛寿安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4275元人民币的蓝色金某牌铃木牌SJ110-E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卖给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坡头新寨的张某2,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张某2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摩托车失主赛寿安。(3)2012年2月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客运站背后烟草专卖局旁边一栋住宿楼门口处,将被害人韩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4746元人民币的绿色轻骑铃木二轮摩托车盗走,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郭进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4)2013年9月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交易市场大门口下面的手机城门口,将被害人左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2100元人民币的黑色金某铃木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卖给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坡头老寨的赵某2,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赵某2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将摩托车发还被害人左某。(5)2013年10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政府对面皇冠蛋糕店门口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张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6417元人民币的黑色金某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J×××××,发动机号VWB6100012)盗走,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郭进家中查获该被盗摩托车的车牌照(云J×××××)。(6)2014年7月13日16时许至22时之间,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城大兴量贩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李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6533元人民币的黄色本田牌SDH110-16型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梁子下寨黄某1我,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黄某1我家中查获该辆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李某1。(7)2014年8月8日晚,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佛房河畔嘉士伯门口将被害人佘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4200元人民币的黑色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盗走,并将摩托车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酒井乡勐根村老达堡寨的李某4,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李某4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佘某。(8)2014年11月7日16时至17时许,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幼儿园门口,将被害人李某3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5250元人民币的红黑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卖给酒井乡酒房村坡头新寨的张某3,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张某3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李某3。(9)2014年11月11日13时至13时19分许,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城勐朗大街农村信用社前面,将被害人石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7313元人民币的黄色本田牌WH125T—5型二轮摩托盗走,并将摩托车卖给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坡头新寨的赵某3,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赵某3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石某。(10)2014年11月20日6时至7时许,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城农场路检察院(老街农贸市场隔壁,现已拆迁。)门口,将被害人刘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5040元人民币的红色大阳牌DY150-5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卖给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坡头新寨的张某4,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张某4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刘某1。(11)2015年3月30日7时,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小门口,将陈某停放于该处所有人为刘某2的一辆价值1500元人民币的黑色金某铃木小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坡头老寨龙某3老岳父家卖给龙某3,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龙某3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将摩托车发还被害人刘某2。(12)2015年6月18日早晨8时至8时20分许,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勐朗镇幼儿园门口,将被害人周某停放于该处所有人为张某6的一辆价值4180元人民币的橘红色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卖给澜沧县酒井乡税房村南坑上寨的赵扎来,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赵扎来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摩托车失主张某6。(13)2015年6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政府门口对面的英姿服装店门口,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3705元人民币的银灰色圣峰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卖给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大路新寨的黄开连,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黄开连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李某2。(14)2016年4月9日14时至次日凌晨2时期间,被告人郭进在澜沧县一中旁行者部落门口将被害人罗某1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6783元人民币的黄色本田五羊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卖给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坡头新寨的赵某5,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赵某4(赵某5的父亲)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罗某1。二、被告人郭进、郭华共同实施盗窃的事实2015年4月16日晚22时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郭进与被告人郭华在澜沧县建设银行侧面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魏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价值8358元人民币的白色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并将摩托车卖给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坡头老寨的龙某4,后澜沧县公安局民警在龙某4家中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并将摩托车发还被害人魏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摩托车信息查询登记表,证实:澜沧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郭进家查获并扣押车牌照1张、摩托车5辆;从16个购买摩托车证人处扣押摩托车18辆。其中根据14辆摩托车登记信息查询表找到摩托车所有人并已发还失主,失主张某1的摩托车没有找回,仅找回了车牌照,另李向琼的摩托车没有找回,姜某的摩托车经通知其本人未来领取。其余7辆摩托车未能核实摩托车所有人,现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2、澜沧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证实:经认定,云某被盗黑色铃木二轮摩托车价值4225元人民币、赛寿安被盗蓝色金某铃木牌SJ110-E型二轮摩托车价值4275元人民币、韩某1被盗绿色轻骑铃木二轮摩托车价值4746元人民币、左某被盗黑色金某铃木二轮摩托车价值2100元人民币、张某1被盗黑色金某牌二轮摩托车价值6417元人民币、李某1被盗黄色本田牌SDH110-16型二轮摩托车价值6533元人民币、佘某被盗黑色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4200元人民币、李某3被盗红黑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5250元人民币、石某被盗黄色本田牌WH125T—5型二轮摩托车价值7313元人民币、刘某1被盗红色大阳牌DY150-5二轮摩托车价值5040元人民币、陈某被盗黑色金某铃木小摩托车价值1500元人民币、周某被盗橘红色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4180元人民币、李某2被盗银灰色圣峰牌二轮摩托车价值3705元人民币、罗某1被盗黄色本田五羊二轮摩托车价值6783元人民币、魏某被盗白色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价值8358元人民币。鉴定意见已通知以上被害人及被告人。3、被害人云某、赛寿安、韩某1、左某、张某1、李某1、佘某、李某3、石某、刘某1、周某、李某2、罗某1、陈某、魏某,总共15名摩托车失主的报案笔录,证实:被害人摩托车被盗时间、地点均与本院认定事实相吻合。4、证人龙某1、赵某1的证言,证实:两证人都某实施过盗窃,但均未与郭进实施过盗窃,另龙某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17时许,帮郭华卖着1辆摩托车,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帮郭进卖着1辆摩托车;赵某1于2016年6月中旬看见郭进在澜沧县佛房河边盗窃着一辆白色女式摩托车。5、证人龙某2、张某2、赵某2、黄某1我、李某4、张某3、赵某3、张某4、钟某、龙某3、张某5、赵某4、龙某4的证言,证实:曾经向郭进低于市场价购买过摩托车,摩托车最终公安机关找回并扣押。6、被告人郭进的供述,证实:因被告人郭进盗窃摩托车太多,对盗窃的时间和地点都记得不太清楚,但对将盗窃来的摩托车卖给什么人都有印象并能与购买摩托车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其中,2015年一天晚上,被告人郭进与其弟即被告人郭华在澜沧县建设银行侧面的人行道上,由被告人郭华望风,被告人郭进实施盗窃,盗窃得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并由被告人郭进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澜沧县酒井乡酒房村坡头老寨的龙某4后,买了1克的海洛因给被告人郭华吸食。7、被告人郭华的供述,证实:2015年一天晚上,被告人郭进将被告人郭华叫起床后带其来澜沧县城,并在澜沧县城转悠,后被告人郭进叫被告人郭华望风,在澜沧县建设银行侧面的人行道上,被告人郭华将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二轮摩托车盗走,后摩托车被被告人郭进卖了,并买了1克的海洛因给被告人郭华吸食。被告人郭华知道被告人郭进使用内六角扳手盗窃摩托车。2016年3月份,被告人郭进还给被告人郭华一辆黄蓝相间的摩托车骑。另有户口证明、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张阿门、黄金全、赵平的证言、澜沧县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进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与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进、郭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进盗窃姜某摩托车的事实,因无姜某报案记录和陈述,无法确定该摩托车是否是被盗之物,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对于被告人郭华的量刑建议偏高,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并不适用缓刑。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表示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进以卖给李某4的摩托车是帮一个叫“小黄某4”的人卖提出的辩解,因被告人郭进不能提供“小黄某4”的真实身份和地址、联系方式,故无法查明,而被告人郭进在辨认该摩托车过程中认可是其盗窃得来,并将摩托车卖给李某4,李某4也证实摩托车系被告人郭进骑来卖给李某4的,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华以事前并不知道郭进叫其去盗窃摩托车为由提出的辩解,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符,且其在法庭上也认可在郭进实施盗窃时已知道是来盗窃的,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郭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已折抵原羁押日20天;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军萍人民陪审员  张光辉人民陪审员  李阿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郎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