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2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鸿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鸿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536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雅居乐花园兴业路管理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8209668-7。法定代表人:冯欣。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达云、陈锦嫦,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鸿玉,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澳门牧场街61号新城市,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鸿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吴立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晓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