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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执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万博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双联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新华万博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双联化工有限公司,王毓斌,门兆玲,徐海,邓建波,王振太,孙淑正,孟祥庆,曹元军,公茂春,牛继国,宓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执848号之一移送部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山东新华万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宝石镇东张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207052952。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法定代表人:任福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双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王镇工业园南阳路12号。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诉讼代表人:王振洪,淄博双联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王毓斌(曾用名王玉斌),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执行人:门兆玲,女,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执行人:徐海,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执行人:邓建波,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执行人:王振太,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执行人:孙淑正,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系山东新华万博化工有限公司副经理。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执行人:孟祥庆,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执行人:曹元军,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系淄博双联化工有限公司二车间副主任。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执行人:公茂春,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执行人:牛继国,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执行人:宓传波,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因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在执行山东新华万博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双联化工有限公司、王毓斌、门兆玲、徐海、邓建波、王振太、孙淑正、孟祥庆、曹元军、公茂春、牛继国、宓传波犯污染环境罪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新华万博化工有限公司缴纳罚金500000.00元;被执行人王毓斌缴纳罚金110000.00元;被执行人门兆玲缴纳罚金15000.00元;被执行人孙淑正缴纳罚金60000.00元;被执行人宓传波缴纳罚金10000.00元。另,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徐海银行存款1390.24元、被执行人王振太银行存款18300.04元、被执行人孟祥庆银行存款12826.47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徐海、王振太、孟祥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淄博双联化工有限公司、邓建波、曹元军、公茂春、牛继国名下无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7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徐海、王振太、孟祥庆、邓建波、曹元军、公茂春、牛继国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山东新华万博化工有限公司、王毓斌、门兆玲、孙淑正、宓传波的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对其执行完毕;对被执行人徐海本次执行1390.24元,未执行98609.76元;对被执行人王振太本次执行18300.04元,未执行41227.96元;对被执行人孟祥庆本次执行12826.47元,未执行37173.53元;对被执行人淄博双联化工有限公司罚金500000.00元、邓建波罚金90000.00元、曹元军罚金30000.00元、公茂春罚金30000.00元、牛继国罚金20000.00元本次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淄刑一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执行人淄博双联化工有限公司罚金500000.00元、被执行人徐海罚金98609.76元、被执行人邓建波罚金90000.00元、被执行人王振太罚金41227.96元、被执行人孟祥庆罚金37173.53元、被执行人曹元军罚金30000.00元、被执行人公茂春罚金30000.00元、被执行人牛继国罚金200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