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4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克亮、刘老威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克亮,刘老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43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克亮,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宏伟,河北冀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老威,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再审申请人马克亮因与被申请人刘老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法院(2016)冀09民终4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克亮申请再审称,一、依法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425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申请人与山东永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惠公司)签订《枫叶种鸭养殖合同》中虽然约定合格种蛋回收价格为每枚2元,但永惠公司实际回收价格是每枚1.95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刘老威等养鸭户结算时也是每枚1.95元,不存在从中牟利。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养鸭户与永惠公司均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3、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向永惠公司发展部主任张凤云和孵化场主任吕永渠所做的两份调查笔录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鸭蛋买卖合同关系,判决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种蛋款73223.45元,返还押金4000元是错误的。4、永惠公司张凤云及刘云军为申请人又分别出具的证明足以证实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是错误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枫叶种鸭养殖合同》是永惠公司与申请人马克亮签订的,永惠公司与马克亮进行结算,并将款付至马克亮的账户,后由马克亮再与刘老威结算。永惠公司与刘老威未直接签订合同,也未直接进行过结算。马克亮主张永惠公司向其回收的种蛋价格是每枚1.95元,马克亮与刘老威结算时也是1.95元,但与《枫叶种鸭养殖合同》中约定的2元价格相矛盾,故不予采信。马克亮提供的表格明细中虽有刘老威等人的名字及种蛋数量等信息,但只是马克亮的记账管理问题,不能证实刘老威与永惠公司直接构成合同关系。二审法院为查清永惠公司与马克亮及刘老威之间的关系问题,专门对原永惠公司发展部主任张凤云、孵化场主任吕永渠进行了调查,永惠公司认可只对马克亮结算,因此应认定马克亮与永惠公司存在合同关系,马克亮主张其与刘老威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的观点不能成立。马克亮申请再审时提交的原永惠公司张凤云、刘云军的证明,不能对抗法院调查笔录的证据效力。故二审判决马克亮给付刘老威种蛋款并返还押金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克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晓慧审 判 员 马艳辉审 判 员 吴 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 俊书 记 员 孙胜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