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10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西安博誉物资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博誉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0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博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博誉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250元(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3125元,由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柳审 判 员 罗怡代理审判员 孙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