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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4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晓利与王根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利,王根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民初4656号原告:王晓利,女,1975年2月6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王根财,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王晓利与被告王根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根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份始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累计17000元。2017年1月9日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被告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诉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借其款17000元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条等书证在卷为凭,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1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根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利借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王根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一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