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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胡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胡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902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西路199号。法定代表人:王义禄,该院院长。被执行人:胡敏,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市。本院在执行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向张玉堂追缴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敏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杨柳店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敏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其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