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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申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虞涛与虞波、虞荣智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虞波,虞涛,虞荣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申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虞波,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现住竹溪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虞涛,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虞荣智,男,195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再审申请人虞波因与被申请人虞涛、虞荣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4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虞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汉立审判员  杜 语审判员  黄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承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