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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温志源与林建文、张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志源,林建文,张淑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974号原告:温志源,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坚明,系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文,男,196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被告:张淑冰,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原告温志源诉被告林建文、张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温志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志源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志源负担。审判员  李满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敏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