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常某、武汉XX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武汉XX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武汉XX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