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付森堂、杨宝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森堂,杨宝奇,袁小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525号之一申请人付森堂,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帅凯,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杨宝奇,男,汉族,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袁小朵,女,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豫0191财保1525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宝奇、袁小朵银行存款一百八十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景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