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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江府洲与江修亮、江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府洲,江修亮,江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江府洲,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江修亮,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江旭,男,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府洲与被执行人江修亮、江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修亮、江旭已履行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3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3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元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 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