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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现代广告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桦甸市明桦街美枫汇弘中俄精品超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801号原告:桦甸市现代广告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桦甸大街179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艳,桦甸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桦甸市明桦街美枫汇弘中俄精品超市,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桦甸大街***号。经营者:于春洋,其他情况不详。桦甸市现代广告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桦甸市明桦街美枫汇弘中俄精品超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桦甸市现代广告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桦甸市现代广告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计59元,由桦甸市现代广告装饰装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厉成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书宁—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