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顺平与叶立青陈冬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顺平,叶立青,陈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939号申请执行人吴顺平,女,生于1962年10月14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叶立青,男,生于1966年3月7日,汉族,住云阳县。被执行人陈冬梅,女,生于1974年10月19日,汉族,住云阳县。申请执行人吴顺平与被执行人叶立青,陈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5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立青,陈冬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顺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失信决定、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工商、房产、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已从户籍所在地迁走多年,在户籍所在地无任何财产,被执行人现居住地不明,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下欠债权本金20万元,2017年2月8日前的利息9.6万元,诉讼费2870.00元,执行费434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9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