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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根波与蒋兴根、李建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根波,蒋兴根,李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刘根波,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珍珍,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蒋兴根,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李建林,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刘根波与蒋兴根、李建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受理费5075元,本案已强制执行到位,退申请执行人。本案所涉苏州市虎池路1689号和美家园6幢2806室不动产已抵押给案外人,且被本院其他案件首查封,目前不具备权属转移登记条件。为稳妥起见,本案轮候查封了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0年1月21日届满。本案还查封了被执行人蒋兴根、李建林名下位于苏州市虎池路1689号和美家园1幢2507室不动产,查封期限至2020年3月7日届满。上述两处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需要本院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0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申请,造成不利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所涉不动产目前不具备权属转移登记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爱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