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27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志平与江苏晶鑫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晶鑫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6)粤0103执271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平,江苏晶鑫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晶鑫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27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志平,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江苏晶鑫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江苏晶鑫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志平与被执行人江苏晶鑫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晶鑫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两被执行人江苏晶鑫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江苏晶鑫特种技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产品一批,已由本院查封,因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该批产品,故短时间内未能执结。另,本院通过向有关银行、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27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黄斐斐审判员 谭洁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