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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破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第二轻工业局储运部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第二轻工业局储运部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破3号之三申请人:天津市第二轻工业局储运部管理人。2017年8月25日,天津市第二轻工业局储运部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申请人依法定程序对破产企业进行了清算,现因破产人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天津市第二轻工业局储运部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天津市第二轻工业局储运部裁定宣告破产后,申请人依法对破产人进行了清算。经清算确认破产人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并对破产清算进行了审计,已符合法定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二轻工业局储运部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冯云芳审 判 员  杨英杰代理审判员  鲍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