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1执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凤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凤合,覃世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A9区**号。法定代表人陈开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道理人郭华,广西阳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梁凤合,女。被执行人覃世吉,男。申请执行人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凤合、覃世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11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广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购房款1921461元及利息、审案件受理费1188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1733元。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梁凤合在田阳县田州镇××大道××、××号(天盛商城)6-1-SC003号、6-1-SC004号有房屋,本院依法查封,现等待评估、拍卖处置。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3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1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侯审判员  李东程审判员  梁园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立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