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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胡祁衡开设赌场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226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胡某,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因涉本案于2017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琳,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对被告人胡祁衡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开设赌场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供述的获利2.5万元也包括了出售烟酒饮料的营业额,亦未扣除相关设施的支出。4、被告人家庭困难,其妻儿父母均需其照顾。目前其妻子于2017年8月5日早产一子,其儿子患有黄疸等疾病,其父亲在工地上受伤,已构成八级伤残。综上,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家庭。
 该辩护人并提交了被告人妻子生产、其儿子出生、其父亲住院的相应病历、检查单。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胡某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胡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判决
 
 
 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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