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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5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梅与刘福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刘福安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5457号原告:陈梅,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福安,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家军,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梅与被告刘福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9日,原告陈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梅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梅负担。审判员 洪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严佳珮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