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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6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董荣华与陕西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荣华,陕西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荣华,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同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华,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住西安市未央区。上诉人董荣华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董荣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申请,陕西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董荣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董荣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727元,由董荣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727元,由董荣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莉莉审判员  马延环审判员  秦燕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婉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