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岳伟、鲍荣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岳伟,鲍荣惠,阙浩军,郑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834号申请执行人:王岳伟,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鲍荣惠,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阙浩军,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郑顺花,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王岳伟与被执行人鲍荣惠;阙浩军;郑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岳伟于2017年0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鲍荣惠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岳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阙浩军、郑顺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鲍荣惠已予以布控,阙浩军暂无下落,郑顺花于2017年4月28日羁押在建德市拘留所。故申请执行人王岳伟申请(2017)浙1123执8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树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