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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终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鸿、任宪���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鸿,任宪成,白荫茂,冯香兰,岳保战,安荣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民终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鸿,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任宪成,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白荫茂,男,194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滨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冯香兰,女,195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岳保战,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荣,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上诉人王鸿、任宪成因与被上诉人白荫茂、冯香兰,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岳保战、安荣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淇滨区法院)(2017)豫061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任宪成、白荫茂、冯香兰、岳保战、安荣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王鸿经本院传票传唤,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鸿、任宪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决白荫茂、冯香兰赔偿王鸿外出洗澡费用980元、购买太阳能热水器替代品百得牌燃气热水器费用2530元的一部分,赔偿任宪成购买太阳能热水器替代品万和牌燃气热水器1345元的一部分及因此产生的额外电费、燃气费150元;对太阳能热水器予以测试或鉴定,酌情赔偿;去掉楼顶通道的锁,恢复原貌,还王鸿、任宪成楼顶共同使用权;由白荫茂、冯香兰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白荫茂、冯香兰与岳保战、王鸿、任宪成协商分摊上述费用未果,为此成讼”是错误的。上诉人已经将维修费用准备好,是因为被上诉人没有将拆下来的太阳能热水器管道接好,被上诉人阻拦上诉人带维修工上楼接管,导致上诉人无法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是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协商,并非协商未果。二、楼顶通道即是人行通道,又是安全出口,被上诉人将楼���通道封闭落锁,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上诉人拒绝承担楼顶天井盖的费用100元。三、上诉人并未怠于行使权利,一审法院对双方过错的认定有悖法理。维修前,上诉人提出哪里漏水修哪里,并建议从单元业主中选出代表参与维修事宜,积极行使业主权利。被上诉人没有将上诉人的太阳能热水器管道接好,上诉人暂不付款并无过错。四、上诉人要求一审法院指定机构对太阳能热水器进行鉴定,但被拒绝,因而无法提供损失的证据。但太阳能热水器闲置一年,没有任何遮盖,毁损程度可想而知。五、一审审判员未出庭审理,也未主持调解,程序违法。白荫茂、冯香兰答辩称:一、楼顶是大家公用的,大家有使用和维修的义务。维修就要交钱,在维修的前后还有很多体力劳动,上诉人他们都没有管。维修的时候,太阳能热水器需要移位,这本应该是上诉人的责任,上诉人没有一个人上去管,只有白荫茂、冯香兰上去了。白荫茂的两个儿子再加上一个施工队共同把太阳能热水器移到了楼顶的一边。维修期间,上诉人也有监工的义务,但是没有监工。维修完,太阳能热水器复位后,接水管弄不了,因为铜扣用了十几年了,一拧就崩,所以害怕崩了就没有接上去。这应该由上诉人负责接上去。太阳能热水器已经用了十五六年了,已经超过了使用期限,是否漏水、是否损害,都应该是上诉人的责任。二、一单元楼道上边有天井盖,二单元楼道上边没有天井盖,但是十几年已经生锈了。一单元住户提出换一个,再加一把锁。天井盖加锁一共200元,每个单元分摊100元,200元中含锁钱15元,两个单元20户每户分摊0.75元。锁共配2把钥匙,两个单元各拿一把,二单元的钥匙在白荫茂手中。安荣述称:房顶是公用的,但是被上诉��为了维修公共财产损坏了我们的利益,就应该赔偿。楼顶天井盖已经上锁了上不去,所以提供不了太阳能损坏的证据。岳保战述称:同意上诉人的意见。白荫茂、冯香兰一审起诉请求:判令岳保战、王鸿、安荣、任宪成每户给付楼顶维修费1050元。岳保战、王鸿、安荣、任宪成一审反诉请求:1、白荫茂、冯香兰赔偿岳保战、王鸿、任宪成太阳能热水器损失各500元,赔偿安荣太阳能热水器损失1000元,赔偿王鸿外出洗澡费用980元及购买太阳能热水器替代品百得牌燃气热水器费用2530元,赔偿任宪成购买太阳能热水器替代品万和牌燃气热水器1345元及因此产生的额外电、燃气费用150元,赔偿岳保战外出洗澡费用1200元。淇宾区法院一审认定:白荫茂、冯香兰与岳保战、王鸿、任宪成系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市委5号院13号楼二单元住户,���单元共计10户。因该单元楼顶存在漏水现象,白荫茂、冯香兰于2016年5月将单元楼顶进行维修,支出维修费用10400元、天井盖费用100元,共10500元。后白荫茂、冯香兰与岳保战、王鸿、任宪成协商分摊上述费用未果,为此成讼。另查明:单元楼顶维修时,白荫茂、冯香兰将岳保战、王鸿、任宪成家中使用的太阳能管道拆卸。单元楼顶维修完毕后,白荫茂、冯香兰未将岳保战、王鸿、任宪成家中使用的太阳能管道安装回原位,并将单元楼道落锁,致使岳保战、王鸿、任宪成无法使用太阳能。2014年7月15日,安荣与案外人李洪庆在鹤壁市淇滨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约定位于鹤壁市淇××区××楼××室房产归李洪庆所有。淇宾区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楼顶等基本结构部分……”。本案中,白荫茂、冯香兰与岳保战、王鸿、任宪成系同一建筑物内的业主,依法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修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楼顶应属于白荫茂、冯香兰、岳保战、王鸿、任宪成在内10户业主的共有部分,所有业主均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力,并应共同承担义务。白荫��、冯香兰在楼顶发生漏雨后,联系维修队对楼顶部分进行修缮并无不妥。楼顶修缮后白荫茂、冯香兰支出维修费用10400元及天井盖费用100元,上述费用应由该单元10户业主共同负担。白荫茂、冯香兰要求岳保战、王鸿、任宪成每人支付维修费105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安荣与案外人李洪庆于2014年7月15日在鹤壁市淇滨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约定位于鹤壁市淇××区××楼××室房产归李洪庆所有,故楼顶维修时安荣并非涉案单元楼的业主,白荫茂、冯香兰要求安荣支付维修费105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岳保战、王鸿、任宪成、安荣辩称白荫茂、冯香兰扩大了维修范围,因扩大维修费用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因维修费系白荫茂、冯香兰实际支出的费用,且岳保战、王鸿、任宪成、安荣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白荫茂、冯香兰亦不予认可,故对上述辩称意见不予支持。岳保战、王鸿、任宪成、安荣辩称天井盖费用不应由其负担。法院认为,楼道通道添加天井盖可以预防楼道落雨、落雪及盗窃,方便该单元业主的生产、生活,亦属于楼顶维修的组成部分,故对岳保战、王鸿、任宪成、安荣辩称意见亦不予采信。关于岳保战、王鸿、任宪成、安荣诉请的太阳能损失。因岳保战、王鸿、任宪成、安荣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白荫茂、冯香兰不予认可,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岳保战、王鸿、任宪成诉请的热水器费用、外出洗澡费用及额外电、燃气费用。岳保战、王鸿、任宪成在楼顶落锁后,可以与白荫茂、冯香兰协商或通过其他途径将太阳能管道恢复原位,但岳保战、王鸿、任宪成怠于行使该项权利,致使损失扩大,因岳保战、王鸿、任宪成原因导致损失扩大部分应自行负担。但考虑到楼顶通道落锁后,白���茂、冯香兰并未将落锁钥匙分发给其他业主,致使岳保战、王鸿、任宪成无法使用太阳能及楼顶,故白荫茂、冯香兰存在过错。结合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岳保战、王鸿、任宪成上述损失为1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淇滨区法院一审判决:一、岳保战、王鸿、任宪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每人给付冯香兰、白荫茂维修费1050元;二、驳回冯香兰、白荫茂除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赔偿责任以外的诉讼请求;三、冯香兰、白荫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岳保战、王鸿、任宪成每户损失100元;四、驳回岳保战、王鸿、安荣、任宪成除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赔偿责任以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冯香兰、白荫茂负担6元,岳保战、王鸿、任宪成负担1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冯香兰、白荫茂负担2元,岳保战、王鸿、任宪成负担23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认真审查当事人所举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诉辩意见,确认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成立。本院认为:白荫茂、冯香兰与岳保战、王鸿、任宪成共居同一单元,应当对楼顶等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应当共担本案楼顶的维修费用,每人担负1040元。当事人作为同一单元的住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维修带来的相邻关系,但双方做的均较欠缺。岳保战、王鸿、任宪成应当配合挪移太阳能热水器,但未积极配合。白荫茂、冯香兰将太阳能热水器挪移后应将管道连接而未连接。由于本案当事人未能很好处理因楼顶维修带来的相邻关系,造成了双方生活的不便,白荫茂、冯香兰将太阳能热水器挪移后未将管道连接,导致岳保战、王鸿、任宪成不能使用太阳能热水器。一审法院依据双方过错,判决白荫茂、冯香兰赔偿岳保战、王鸿、任宪成相应损失各100元,本院对此予以认同。白荫茂、冯香兰在维修本单元楼顶时,经与另一单元住户共商将另一单元楼顶天井盖更换、加锁,此有利于本楼所有住户,两个单元住户分担天井盖更换及加锁的费用200元,每户10元,符合常理。在一定条件下,天井盖有消防通道的功能,天井盖加锁是否一定影响消防通道的功能并非本案讨论的内容。但王鸿、任宪成所在单元楼上方并没有天井,其以影响消防功能为由要求去除另一单元天井盖上的锁没有依据,是否需要去除天井盖上的锁,应与另一单元住户进行协商。岳保战、王鸿、任��成另要求赔偿外出洗澡费用、够买热水器费用及电费、燃气费,因白荫茂、冯香兰维修楼顶并未直接形成以上损失,其维修目的也不是为了造成以上损失,因此,岳保战、王鸿、任宪成要求赔偿以上损失没有法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向一审法院核实,并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一审审判员未出庭审理的程序违法问题。综上,任宪成、王鸿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任宪成、王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 琳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骆慧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