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终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陆昌升、张秀琴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昌升,张秀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民终2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昌升,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男,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琴,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元应,莆田市涵江区国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陆昌升因与被上诉人张秀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陆昌升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3民初第1581号民事判决,改判张秀琴返还给陆昌升为其代购的3万元美容化妆品;二、判令张秀琴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张秀琴于2015年12月9日收到陆昌升代购的价值3万元的美容化妆品(促销价),2016年4月间因天气转暖、生意滑坡怕影响化妆品的质量,张秀琴向陆昌升提出退货,并要求陆昌升写一张3万元的借条后,一次性退还全部货物,这有陆昌升与张秀琴之间的通话录音为证。但当张秀琴拿到3万元的借条后,则一改常态,以产品已经用完了,不要求退货了,这是什么把戏?2.一审认定“美容化妆品系消费品,在购买一年多之后退货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无法履行”。上诉人认为这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现在要的是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发给的价值3万元的货物,哪怕过期的也没关系。所谓另案张秀琴起诉陆昌升的3万元借款就是已付的退货款。被上诉人张秀琴答辩称,其确实有委托陆昌升购买化妆品,委托购买化妆品的钱已经支付给陆昌升,所以被上诉人无需退货。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陆昌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秀琴立即归还价值4.5万元的美容化妆用品及一整套赠品(该产品超过保质期的由张秀琴按发货单上的价格买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陆昌升系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5年12月9日,张秀琴通过陆昌升向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购买一批美容化妆用品,并已支付全部货款30000元,同时张秀琴已收到该批产品。2017年4月20日,陆昌升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张秀琴向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购买产品,并且已经支付了货款,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已向张秀琴交付了该批产品,张秀琴系该批产品的所有人,陆昌升要求张秀琴归还该批产品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陆昌升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张秀琴自愿退还该批价值30000元的产品,且张秀琴在庭审时明确表示产品已经用完了,不退货。美容化妆品系消费品,在购买了一年多之后退货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实际无法履行。陆昌升也无证据证实其已退还3万元货款,在陆昌升未支付3万元货款的情况下,陆昌升要求张秀琴归还该批产品或者折价退款的请求同样缺乏依据。综上所述,陆昌升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陆昌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陆昌升负担。二审中,上诉人陆昌升、被上诉人张秀琴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陆昌升、被上诉人张秀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张秀琴通过陆昌升向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购买一批美容化妆用品,并支付了货款,克缇(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也向张秀琴交付了该批产品,张秀琴取得了该批产品的所有权,双方的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张秀琴在一审庭审时明确表示产品已经用完了和不退货的情况下,陆昌升要求张秀琴归还该批产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陆昌升上诉称:张秀琴向陆昌升提出退货,但当张秀琴拿到3万元的借条后,就不要求退货了。陆昌升虽提供了电话录音予以证明,但该证据无法证实其已退还张秀琴3万元货款,故陆昌升要求退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陆昌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陆昌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鹏程审判员 李 忠审判员 林美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益群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