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体育馆南200米。法定代表人:孙成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东,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解放南街45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廷,该公司经理。委托��讼代理人:张国臣,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黑山县金燕经贸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门 辉审判员 于开升审判员 方结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