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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行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诉被告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1422行监1号申请人:梁某。被申请人:某局。申请人梁某因不服某局作出的建国土行罚字(2008)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我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建行审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向我院申请,要求依法撤销(2014)建行审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某局下达的建国土行罚字(2008)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梁某,程序违法,应不准予执行。原行政裁定明显错误。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行审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本裁定书下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振学审判员  王春德审判员  于树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