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吴迪与崔骞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迪,崔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632号申请执行人吴迪,女,1991年11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崔骞文,1986年6月24日生,朝鲜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执行吴迪与崔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21650元,在本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3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