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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54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鲁文娟、楼炳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文娟,楼炳炎,顾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54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鲁文娟,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楼炳炎,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顾文娟,女,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鲁文娟与被执行人楼炳炎、顾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6)浙0602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委托绍兴市华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顾文娟所属坐落于绍兴市曹江路5号209、210、308、408室房地产进行评估,依据绍兴市华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绍华众房估字[2017]第S05008号估价报告书,评估市场价为1591647、1306857、1144587、1467988元。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在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买受人张婷以人民币891320元、731840元的最高价竞得绍兴市曹江路5号209、210室。买受人孟永根以人民币640969元的最高价竞得绍兴市曹江路5号308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顾文娟所属坐落于绍兴市曹江路5号209、210、308室房地产的所有查封。二、被执行人顾文娟所属坐落于绍兴市曹江路5号209、210室房地产归买受人张婷(33012419831225312X)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婷时起转移。三、被执行人顾文娟所属坐落于绍兴市曹江路5号308室房地产归买受人孟永根(330621195106191735)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孟永根时起转移。四、买受人张婷、孟永根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颜 丰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