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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5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冷德武、邵爱红等与被执行人南京北美木屋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德武,邵爱红,周桂荣,付会萍,王巧华,南京北美木屋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5713号申请执行人:冷德武,男,1966年10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邵爱红,女,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桂荣,男,1970年8月31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付会萍,女,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巧华,女,1967年1月16日生,汉��。被执行人:南京北美木屋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美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889207-6,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空港工业园飞天大道81号。法定代表人:徐莉。冷德武、邵爱华、周桂荣、付会萍、王巧华与北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宁劳人仲案字(2016)130-13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1、北美公司为冷德武、邵爱华、周桂荣、付会萍、王巧华缴纳社会保险至2016年1月,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冷德武、邵爱华、周桂荣、付会萍、王巧华承担,北美公司于2016年2月5日前为冷德武、邵爱华、周桂荣、付会萍、王巧华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逾期不办或因北美公司原因无法办理,北美公司继续为冷德武、邵爱华、周桂荣、付会萍、王巧华缴纳保险,此后社会保险费由北美公司��部承担;2、北美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冷德武工资14840元,支付邵爱红工资11550元,支付周桂荣工资12040元,支付付会萍工资13020元,支付王巧华工资11550元;3、北美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前支付冷德武经济补偿3120元,支付邵爱红经济补偿3300元,支付周桂荣经济补偿3480元,支付付会萍经济补偿15810元,支付王巧华经济补偿3300元。冷德武、邵爱华、周桂荣、付会萍、王巧华以北美公司未向其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北美公司已歇业,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北美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及库存的原材料。因被执行人北美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徐莉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杜海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经向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美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各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查封的被执行人北美公司名下的上述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美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风险和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俊华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仲 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