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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石艳泽、衡水双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艳泽,衡水双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闫嘉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862号申请执行人石艳泽,女,199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双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前进街与大庆路交叉口北行200米路西九州博览城创新创业孵化基地12号楼407室。组织机构代码证:MA07NAAR0。法定代表人:李彩云。总经理。被执行人闫嘉瑞,男,199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石艳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双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闫嘉瑞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72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8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