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陈德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60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武,男,199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系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6年5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6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武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2日,被告人陈德武在本市五华区昆都V+酒吧内,盗窃被害人卢某的苹果6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0元。被盗物品已经发还被害人。认为对被告人陈德武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陈德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没有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印证:1、被告人陈德武户口证明、学籍证明及供述;2、抓获经过;3、被害人卢某报案及陈述;4、证人蔡某、冯某证言;5、物证照片;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8、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9、发还清单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德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陈德武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钱红梅人民陪审员 韦 昆人民陪审员 周如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谭 山书��员王智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