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1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131-3号申请执行人张剑。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被执行人刘洋。申请执行人张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440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2015)开民一初字第04408-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洋名下的财产,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刘洋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洋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云审 判 员 邓 平审 判 员 何祥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