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毕某与黑龙江真心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成,黑龙江真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2552号原告:毕成男,1978年3月3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告:黑龙江真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兆金,职务:驻厂专员。委托代理人:李海臣,黑龙江林大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毕成诉被告黑龙江真心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毕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审 判 员 高 惠人民陪审员 孟昭海人民陪审员 马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思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