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辽源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物资仓储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物资仓储销售分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32号申请执行人:辽源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高玉平,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井岗,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物资仓储销售分公司。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煤矿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源煤机)与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物资仓储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同仓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辽源煤机与大同仓储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大同仓储履行金额229363.70元(其中货款221450.70元、案件受理费4622元、执行费3291元);2、付款方式为: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129363.70元。截止到2017年8月29日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案件受理费4622元、案件执行费3291元由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物资仓储销售分公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靖洋审判员 赵怀瑜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施相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