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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浩岸与被执行人陈进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恢5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浩岸与被执行人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进没有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浩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进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2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陈进欠申请执行人黄浩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644元。现申请执行人黄浩岸同意只要回63000元,放弃余下款项,并同意福绵法院作结案处理。二、陈进分三期向黄浩岸支付63000元,即于2017年2月13日支付20000元,于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7年7月15日前支付33000元。三、本案执行费660元由被执行人陈进承担。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约定分期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浩岸在领取63000元执行款后同意本院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本院认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浩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