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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289号之三十八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晓英与雷加庚、四川鑫嵘城置业有限公司、耿马孟定鑫嵘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英,四川鑫嵘城置业有限公司,雷加庚,耿马孟定鑫嵘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289号之三十八申请执行人:刘晓英,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涛,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琴,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鑫嵘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凤凰路中段211号1幢14楼5号。组织机构代码:74227203-X。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雷加庚,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耿马孟定鑫嵘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孟定镇金旺路(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005948891X2。法定代表人:何江涛,总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巍,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梅,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晓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鑫嵘城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雷加庚、耿马孟定鑫嵘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3300元及保全费50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鑫嵘城置业有限公司、雷加庚、耿马孟定鑫嵘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雷加庚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诉讼中保全的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毛 利审判员 余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文媛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