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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12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文杰诉衡阳市南岳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杰,衡阳市南岳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412行初15号 原告文杰,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衡阳市南岳区。 委托代理人袁美玉,女,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衡阳市南岳区。系原告文杰之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俊贤,刘开华,衡阳市珠晖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衡阳市南岳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衡阳市南岳区西街125号。 法定代表人:何小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超,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杰诉被告衡阳市南岳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案中,原告文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文杰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玉凤 人民陪审员  文 兰 人民陪审员  刘友从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舒婷 核对人:唐舒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