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晓春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春,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94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春,住白山市八道江区。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王永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晓春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晓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张晓春已收到全部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9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