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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杜培良与张国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培良,张国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885号原告:杜培良,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告:张国有,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培良诉被告张国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培良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国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培良撤回对被告张国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4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培良负担5770.5元。审判员  王卓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