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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6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俞汛与李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俞汛,李宏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6012号原告:陈俞汛,男,199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李宏锋,男,199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陈俞汛为与被告李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李宏锋归还原告借款65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可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俞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宏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7月9日,被告李宏锋向原告陈俞汛借款65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及借款期限为15天。被告李宏锋借款后至今未还本付息。另查明,原告就本案曾于2017年7月14日诉至本院,后因原告未到庭,该案件按撤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宏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俞汛借款本金65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宏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解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