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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行审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晋城市豆豆龙商贸有限公司红星街生活馆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豆豆龙商贸有限公司红星街生活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502行审74号申请人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晋城市。法定代表人翟明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迪,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晋城市豆豆龙商贸有限公司红星街生活馆。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负责人毋宁波,该公司经理。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申请人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城人社监理字[2017]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准予强制执行支付原静洁、易红梅、王朝霞、姚小虾等8人工资,共计12132.2元。审查查明,申请人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查证,认定被申请人晋城市豆豆龙商贸有限公司红星街生活馆未按规定按时足额为原静洁、易红梅、王朝霞、姚小虾等8人发放工资,申请人对该单位下达城人社监整字[2017]第2001号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被申请人逾期仍未发放工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城人社监告字[2017]第5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支付原静洁、易红梅、王朝霞、姚小虾等8人工资,共计12132.2元,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作出了城人社监理字[2017]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以下处理:于2017年1月27日之前支付原静洁、易红梅、王朝霞、姚小虾等8人工资,共计12132.2元。申请人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向其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申请人又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申请人留置送达了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的城人社催字[2017]第16号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并通过短信告知了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催告被申请人履行,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城人社监理字[2017]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现向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的处理决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城人社监理字[2017]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行政处理:支付原静洁、易红梅、王朝霞、姚小虾等8人工资,共计12132.2元,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慧峰人民陪审员  崔仁余人民陪审员  王钰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冯亚杰书 记 员  卫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