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4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经章、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经章,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145号申请人刘经章,男,汉族,1931年1月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0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6990405319。法定代表人杨育光,董事长。申请人刘经章与被执行人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将被执行人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981民初40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