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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27民初2327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迁西县喜峰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蔡保根,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及第,男,该联社洒河信贷部经理,系原告特别授权。被告:张海军,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海军返还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事实及理由:2013年5月14日,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洒河信用社与被告张海军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海军向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属洒河信用社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月息10‰,借款期限2013年5月14日至2014年5月14日。到期后,被告张海军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海军于2017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1000元,合计21000元;二、本案调解完毕后,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张海军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金鑫 来自: